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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郑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武汉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喻路889号武汉光谷中心花园B座11层01-15号。
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下集村名流人和天地润和园401幢1单元2016室,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郑某某(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192民初22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一、依法强制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0576.78元及利息(利息以90576.78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利率标准,从2017年6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依法强制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强制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960.3元;四、本案强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送达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该邮件显示已由被执行人签收,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法律义务。
(二)网络查控
立案执行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结案前,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全面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司法惩戒
2018年8月2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依法限制消费。
(四)传统调查及财产控制
1、2018年8月28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财付通账户。
2、2018年8月24日,本院在不动产登记机关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不动产登记机关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认为,申请人认可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未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0192民初2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7)鄂0192民初22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余杰
人民陪审员 卢建荣
人民陪审员 刘晓萍

书记员: 李俊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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