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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罪犯舒某某,现在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罪犯舒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舒某某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7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鄂0116刑初3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舒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舒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7日作出(2016)鄂01刑终1230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舒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8年9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舒某某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舒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舒某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1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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