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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玉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2年12月1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刑诉(2013)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果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宗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果某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果某案发后,电话报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肇事经过,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果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后果,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唐连华

书记员: 李瑞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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