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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男,汉族,1987年8月1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呼检诉刑诉(2018)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彦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XX驾驶机动不合格黑A×××××号宝马牌轿车,沿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利民大道与杉杉路交叉口处时,因超速行驶、观察不够,与由东向西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被害人张某1相撞后,又驶入绿化带与路灯杆相撞,造成张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庭审质证后确认:被害人张某1为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发脑挫裂伤,脑疝形成而死亡。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1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XX与被害人张某1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张某1的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5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2、被告人XX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
3、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单;
4、和解书、谅解书、收条;
5、哈尔滨市交警支队呼兰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
6、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7、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8、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
9、车辆速度司法鉴定意见书;
10、公安医院血液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
1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12、证人邱某1、邱某2的证言;
13、被告人XX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X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庭审中,XX自愿认罪、悔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魏德彬

书记员: 白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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