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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2015年9月2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密检诉刑诉(20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密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庄洪波、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16年5月12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高某某刑事责任的起诉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高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 莹

书记员:管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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