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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曾用名袁某某,无业。被告人袁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3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安燕君,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裕检公刑诉(201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安燕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8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袁某醉酒驾驶冀A×××××白色“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石家庄市裕华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长安区政府公交站牌处,遇被害人李某乙由南向北步行横过道路至此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乙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袁某弃车逃逸。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袁某酒精含量为162.92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袁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袁某未立即报警、保护现场及抢救伤者,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乙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负次要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2016年1月8日23时24分被告人袁某同车人李某拨打120;2016年1月9日0时36分袁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诉讼期间,被告人袁某已与被害人家属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被害人家属亦对被告人袁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袁某供述,证人李某甲、贾某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扣押物品及文件清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殡葬证、袁某驾驶证及行驶证、抓获经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冀医法鉴[2016]毒检字第49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冀盛唐司鉴中心[2016]病鉴字第7号法医病理检验报告书、工作说明、通讯详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报警、未保护现场及抢救伤者,却弃车逃离现场,结合证人贾某证言以及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足以认定被告人袁某具有逃逸情节,本院对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是逃逸的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袁某肇事后逃,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袁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何亚辉 审 判 员  宋 亮 人民陪审员  潘焕敏

书记员:贾金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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