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桂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被执行人: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本院在执行李桂芝与褚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执行款为5063.6元,案件受理费175元。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忠宝 审 判 员 白会民 人民陪审员 张晓冬
书记员:李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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