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甸县畜牧兽医局法定代表人张立阳委托代理人张新文被执行人汪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甸县畜牧兽医局对被执行人汪某某行政处罚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德广
审判员 黄凤秋
审判员 刘志仁
书记员:任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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