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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黄某甲

公诉机关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襄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9日到案,同年9月11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襄城检刑诉(2013)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婵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甲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事故,应酌情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黄某甲事发后即拨打电话报警,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真诚悔罪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即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亦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经审前社会调查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甲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事故,应酌情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黄某甲事发后即拨打电话报警,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真诚悔罪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即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亦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经审前社会调查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胡伟
审判员:高红
审判员:方伟

书记员:陈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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