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尹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货车司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7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燕楼,湖北南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赤检诉刑诉(201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及其辩护人杨燕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6日晚,被告人尹某驾驶鄂L×××××号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由赤壁市前往嘉鱼县。21时30分许,行至S102线109Km+250M处时,将行人余某撞倒,尹某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余某经赤壁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尹某支付了抢救费用。经鉴定,余某系颅脑损伤致死。经赤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尹某所驾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尹某的亲属与被害人余某的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证人付某的证言,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忽视交通安全,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尹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其在案发后积极救治被害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

审 判 长  洪艳丽 人民陪审员  王明清 人民陪审员  徐 梦

书记员:聂诗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