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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务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29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被安陆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陆市第一看守所。

安陆市人民法院审理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6)鄂0982刑初8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黄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6年2月28日19时35分许,被告人黄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至安陆市泰合乐园对面路段时,与前方的行人苏某(殁年59岁)相撞,造成黄某受伤、被害人苏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苏某符合头部损伤后导致急性脑功能障碍死亡。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被告人黄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赔偿被害人苏某亲属经济损失3万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
被告人黄某上诉提出,事故发生后,其没有逃离现场,积极报警,赔偿受害方3万余元,之后,其舅伯、姑父准备借款15万元一次性赔偿完毕,受害方家属不能接受,因此没有取得对方的谅解,请求重新调查,作出从轻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有经开庭举证质证的证人王某、金某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鉴定书、乙醇检验报告,被告人黄某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审理期间,经上诉人黄某及其近亲属与被害人的近亲属提出申请,本院主持制作了和解协议书,上诉人黄某认罪悔罪,向被害人近亲属赔礼道歉,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15.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害人近亲属请求对上诉人黄某从宽处罚。
经本院委托,安陆市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本院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调查评估结论是,被告人黄某一直遵纪守法,尊老爱幼,涉嫌此案前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其家庭和社区均表示愿意承担监管责任,如果让其在社区服刑,将不会对社会造成大的危害,建议对被调查人黄某适用非监禁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刑初87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立新 审判员  李 菁 审判员  黎艳平

书记员:许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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