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潘广林、李洋、李强。孙洪某、李某某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冯占奎。
委托代理人杨树清,系该联社信贷员。
被执行人李洋,男。
被执行人潘广林,男。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
被执行人李强,男。
被执行人孙洪某,男。

申请执行人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洋、潘广林、李强、李某某、孙洪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的(2013)密商初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李洋于2013年7月20日给付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58912元。潘广林、李强、李某某、孙洪某承担连带责任。法律文书生效后,李洋、潘广林、李强、李某某、孙洪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洋、潘广林、李强、李某某、孙洪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密商初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明珠 审 判 员  吕国祥 代理审判员  卢晓红

书记员:范增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