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冯占奎。
委托代理人杨树清,系该联社信贷员。
被执行人李洋,男。
被执行人潘广林,男。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
被执行人李强,男。
被执行人孙洪某,男。
申请执行人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洋、潘广林、李强、李某某、孙洪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的(2013)密商初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李洋于2013年7月20日给付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58912元。潘广林、李强、李某某、孙洪某承担连带责任。法律文书生效后,李洋、潘广林、李强、李某某、孙洪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洋、潘广林、李强、李某某、孙洪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密商初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明珠 审 判 员 吕国祥 代理审判员 卢晓红
书记员:范增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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