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宽城北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刘珍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干部,住宽城满族自治县。系原告刘某某之子。
被执行人:宽城北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北大杖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768113096D
法定代表人张国伍,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宽城北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的2018冀0827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宽城北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人1.205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通过司法邮寄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工商登记信息、无大额存款,于2018年11月7日再次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进行总对总查询,未能找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2018年8月21日对宽城北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2018年8月20日,对宽城北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保险投保情况、2018年8月16日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2018年11月7日对宽城北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进行查询,未发现可执行财产。
5、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做出对被执行人宽城北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限制消费令的决定、和失信,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宽城北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对申请人刘某某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润国
审判员 何继伟
审判员 马立清

书记员: 王凤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