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罪犯陈某某,现在河北省张家口监狱服刑。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北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张刑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张家口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执行机关河北省张家口监狱,认定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服刑改造以来,累计受到考核记功1次,考核表扬3次,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
审判长:薛团梅
审判员:柳瑛
审判员:刘巍
书记员: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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