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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小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小某,个体司机。被告人秦小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24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以十张检公诉刑诉(2016)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小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征得被告人秦小某的同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静怡、被告人秦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永波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其本人重伤、他人轻微伤,负事故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黄永波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审前调查,被告人黄永波户籍地社区矫正机关建议本院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综合考虑被告人黄永波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对该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永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朱 武

书记员:陈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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