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潜检公诉刑诉(2015)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6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驾驶严重超载的鄂N96XXX斯卡特牌轻型自卸货车,从潜江市西大垸管理区沿老西路行驶至老新镇徐李小学门前路段时,遇前方骑自行车同向行驶的王某某,刘某某未保持安全车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其驾车撞到王某某所骑自行车尾部,致王某某受伤、自行车受损。王某某在被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殁年46岁)。刘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向接到报警赶到事故现场的交通民警投案,如实供述了其交通肇事的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赔偿王某某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41600元,取得王某某亲属的谅解。
在审判阶段,本院委托监利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被告人刘某某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监利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建议对刘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并表示愿意接纳刘某某为社区矫正对象。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发案经过、120报警信息、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鄂N96XXX斯卡特牌自卸货车严重超载过磅记录,潜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潜)公刑技(法)[205]4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湖北省潜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交认字(2015)第X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涉嫌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武汉爱民法医司法鉴定所武爱法]2015)毒检字第326号血液乙醇检测报告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驾驶人员、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刘某某户籍证明,监利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关于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前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后所作的《适用前调查评估意见书》、《湖北省非监禁刑适用前调查表》、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交通肇事犯罪后向接到报警赶到事故现场的交通民警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其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监利县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并表示愿意接纳其为社区矫正对象。基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同时考虑上述法定和酌定情节,本院综合评价被告人刘某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祖刚 人民陪审员 伍昌高 人民陪审员 田东升
书记员:彭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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