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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哈尔滨市松北区,户籍地黑龙江省巴彦县。2016年5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1日被批准逮捕,次日执行。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被害人刘某某父亲刘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未刑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宝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被害人刘某某父亲刘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16年5月22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黑AE057P号福田轻型货车沿南岗区湘江路由东向南左转弯去嵩山路方向时,在嵩山路南侧的人行横道内与在此嵩山路由西向东横过道的行人岳某某、刘某某、谭某某、钟某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道路事故认定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岳某某、谭某某、钟某某三人受伤,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公安机关在现场将徐某某带回公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2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黑AEXXXX号福田轻型货车沿南岗区湘江路由东向南左转弯去嵩山路方向时,在嵩山路南侧的人行横道内与在此嵩山路由西向东横过道的行人岳某某、刘某某、谭某某、钟某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岳某某、谭某某、钟某某三人受伤,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道路事故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未对四名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6年5月22日10时20分许,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岗大队接到徐某某报案称其驾驶黑AEXXXX号福田轻型货车沿南岗区湘江路由东向南左转弯去嵩山路方向时,在嵩山路南侧的人行横道内与在此嵩山路由西向东横过道的行人岳某某、刘某某、谭某某、钟某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在现场将徐某某带回公安机关。
证据二、徐某某户籍证明及电话查询记录:徐某某身份及无前科劣迹情况。
证据三、徐某某驾驶证、行驶证:徐某某驾驶证信息和黑AEXXXX号福田轻型货车信息。
证据四、病例诊断、死亡证明、尸体检验、解剖申请书:被害人刘某某到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
证据五、哈公交认定【2016】第000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徐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事故责任;岳某某无事故责任;谭某某无事故责任;钟某某无事故责任。
证据六、哈驾友鉴定中心【2016】法鉴字第1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刘某某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闭合性胸腹部伤,多脏器破裂,腹部腔积血,外伤性大失血而死亡。
证据七、哈驾友鉴定中心【2016】法鉴字第94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货车制定系行车制动合格,驻车制动有效;转向系有效;前照灯、位灯、转向灯、制动灯有效;挂水器。
证据八、哈驾友鉴定中心【2016】法鉴字第94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货车前端左部与软体(着装人体)重叠碰撞痕迹明显。
证据九、证人岳某某证言:她当时领孩子过道去23路站台,走到人行横道线中间时被一辆车给撞了。她和她女儿撞出去挺远。当时她们有四个人,两个大人,两个小孩。这辆车把她和另一个孩子拖的挺远才停车。车辆停后她对司机说撞人了,还往前开这么远。司机说刹车不好使。
证据十、证人谭某某证言:事发时,她们4个人一起走人行道上过道,快到道中间时被一辆车给撞了,然后就被送到医院了,别的就不知道了。
证据十一、证人于某某证言:肇事车辆黑AEXXXX号车和驾驶员即被告人徐某某在他这工作。车主是他。徐某某是他去年10月份雇佣的工人是安装家具的不是司机。他不知道徐某某有没有驾驶证,也不知道当天是谁派他去开的车。
证据十二、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卷宗内共有5份供述,均承认其实施交通肇事的犯罪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惩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鲁少华 人民陪审员  王荣华 人民陪审员  朱宝泽

书记员:孙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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