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康保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北省张家口监狱服刑。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张家口监狱报送的罪犯罗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和奖励情况属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议表、减刑建议书、年终评审鉴定表及狱内干警和同监罪犯的证言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12日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耿淑君 审 判 员 韩建新 代理审判员 谷海豹
书记员:赵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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