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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某,个体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3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5)1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岳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珊榕

书记员: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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