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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冉某,漯河市鼎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冉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22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以十张检公诉刑诉(2016)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征得被告人冉某的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静怡、被告人冉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冉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案发现场等待并立即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冉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冉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以对被告人冉某适用非监禁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蔡光义

书记员:陈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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