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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系鄂州市三江港新区新区管委会综合执法局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26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6)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鄂州市华容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吕某适用非监禁刑刑罚。据此,根据吕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健审判员赵协中人民陪审员黄利平

书记员:吕 璟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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