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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原系湖北麻城石材公司职工,现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转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刑诉(2015)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玉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5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无证驾驶鄂A×××××本田雅阁小轿车,在本市鄂城区杨叶镇杨叶大道白沙村5组新路段由西向东行驶,避让前方车辆时,因超速行驶,其驾驶的车辆发生侧滑,将在道路隔离带上的被害人刘某(男,殁年23岁)撞伤,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为:被告人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领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有证人何某、王某、汪某、孟某的证言及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超速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8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某的刑期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

审 判 长  周亚敏 审 判 员  姜 斌 人民陪审员  黄利平

书记员:吕璟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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