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2017年6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密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密检刑诉〔2017〕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密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陶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黑G××号大众速腾牌小型轿车,在密山市环湖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27公里+930米处,与前方同方向被害人曹某1驾驶的农用四轮车拖车尾部相撞,造成乘车被害人张某死亡,被害人韩某1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刘某某和被害人韩某2、宋某受伤,行人被害人董某、王某和被害人曹某1乘坐四轮车被害人曹某2受伤的交通事故。刘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正侧面照片、户籍证明、网上犯罪嫌疑人结论、尸体处理通知书、火葬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密山市人民医院诊断书、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据;被害人曹某1、曹某2、董某、王某、韩某2、宋某陈述;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密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龙江省七台河警官医院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报告书;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行驶时速度鉴定;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黑龙江省七台河警官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密山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刘某某刑事责任的起诉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刘某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