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丽梅(被害人李某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雪(被害人李某儿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
被告人孟某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云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爽,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密检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丽梅、李雪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10月11日郭丽梅、李雪向我院申请撤回对孟某余、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丽梅、李雪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丽梅、李雪撤回起诉。
审判长 张莹人民陪审员 夏慧英人民陪审员 房颖
书记员: 管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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