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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孟某余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孟某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2017年3月26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十五天,同年4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密检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李某2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10月11日郭某、李某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孟某余、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的诉讼。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密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陶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5日6时40分许,被告人孟某余无证驾驶黑G××号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密山市白鱼湾镇齐心村6组南侧路口处上潘档公路时,与沿潘档公路由西向东被害人李某1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李某1受伤后经密山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的交通事故。孟某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孟某余于2017年3月25日被公安机关在密山市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办案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网上犯罪嫌疑人结论、被告人正侧位照片、密山市人民医院120出诊单、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据;证人李某2、赵某1、刘某、赵某2证言;被告人孟某余供述和辩解;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黑龙江省七台河警官医院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报告书;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行驶时速度鉴定;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检验鉴定;密山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示意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孟某余刑事责任的起诉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孟某余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孟某余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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