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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赵某某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2017年5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密检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密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静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钱江牌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密山市兴凯镇农商银行门前路口处时,将行人被害人孙某1撞倒,造成孙某1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于2017年4月30日被公安机关在密山市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网上犯罪嫌疑人结论、被告人正侧位照片、谅解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口、身份证复印件;证人孙某2、张某、王某1、王某2、黄某、刘某证言;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密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龙江省七台河警官医院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报告书;黑龙江博大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碰撞时速度检验鉴定;黑龙江博大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制动性能检验鉴定;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密山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示意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赵某某刑事责任的起诉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赵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赵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赵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赵某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张 莹

书记员:管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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