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穆某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穆某某,男。2015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逮捕,现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刑诉(2015)第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某某亲属言某某、王某甲的诉讼代理人吴卫红,被告人穆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1日5时30分许,被告人穆某某无证驾驶冀FDXXXX小型客车沿涿州市润禾街由北向南行驶至K2狮子城小区5号楼南侧路口左转弯时,与行人王某某相撞,致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穆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认为被告人穆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穆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无证驾驶,酌定从重处罚,案发后积极救助伤员,当庭认罪,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穆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无证驾驶,酌定从重处罚,案发后积极救助伤员,当庭认罪,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穆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
审判长:柴秋瑾
审判员:裴燕
审判员:陈磊
书记员: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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