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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陕西广商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
委托代理人千亚宏,系陕西省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广商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国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罗小超(又名罗超),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沣京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罗小超(又名罗超),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李某与陕西广商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7年9月29日依据本院(2017)陕0125民初73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广商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其借款950万元,负担诉讼费39150、执行费75100元。本院受理后,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广商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罗小超在我区开发建设水晶郦城和西户大酒店项目时,与众多单位和自然人产生经济纠纷并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5月31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之法定代表人罗小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8月29日止,详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刑终17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陕西广商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我区政府成立的水晶郦城项目遗留问题处理领导小组处置完毕;被执行人西安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有的财产西户大酒店因民事纠纷被多家法院查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拍卖该酒店;2017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涉案房产被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拍卖处置为由,要求参与分配,本院已将该申请转交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处理。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谢鹏

书记员:陈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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