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周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
辩护人王华成,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公诉刑诉(2014)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6日6时许,被告人周某持C3证驾驶三轮汽车(鄂F×××××),沿枣阳市东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环路沙场路口转弯时,将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某乙(男,殁年34岁)驾某(鄂2R081)撞倒,致张某乙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分析意见书认定,张某乙生前因多发性外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经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周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4年8月2日,被告人周某向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另查明,2014年11月14日,被告人周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000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据以定案的证据有:
1、证人熊某证言证明,2014年7月26日早上5点多钟,其丈夫张某乙骑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出门上316国道往西到玫瑰海工地干活的途中,经过市区东环路沙场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2、证人张某甲的证实,2014年7月26日早上6点多钟,在东环路张湾红绿灯往北100至2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我停下来看见倒地的摩托车与邻居张某乙的车很像,我向她媳妇打电话确认,后得知张出事了,没抢救过来。
3、枣阳市司法鉴定中心枣公司检法字(2014)第69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鉴定张某乙生前因多发性外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4、书证:肇事现场、车辆及被害人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图,调解协议书,谅解书。
5、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亦能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经过,是自首;且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袁 兵 审判员 孙俊波 审判员 李有保

书记员:张倩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