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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张平利窝藏、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与2017年11月22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6日经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新乐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8年2月5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29日本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5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平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因涉嫌包庇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6日经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新乐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8年2月5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29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5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8〕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平利犯包庇罪,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张平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日14时27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A×××××小型客车,载乘车人赵某1、张平利沿河北省新乐市孔村村西砂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孔村西南叉口时,驶出路面,翻倒在砂石路东侧麦地里,造成乘车人赵某1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弃车逃逸。为达到使张某某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张平利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言,意图包庇张某某。经新乐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后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1、张平利无责任。
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赵某1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张平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信、无前科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人田某、郭某、张某1、赵某2、张某2的证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当场死亡,且肇事后弃车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平利明知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言,意图使其逃避法律制裁,被告人张平利的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平利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平利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林建信
审判员 张玉敏
审判员 王令

书记员: 张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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