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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么某,无业。2015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8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由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未检刑诉[20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9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么某驾驶途锐牌冀B×××××小型越野客车,载着被害人侯某、宋某、翟某三人沿唐山市建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会展中心对面路段时,撞在了路中心隔离护栏,造成被害人侯某、宋某、翟某受伤,隔离护栏、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么某将被害人侯某送至医院后离开。
经鉴定,被害人侯某因车祸造成其重型颅脑损伤及并发症致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经认定,被告人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侯某、宋某、翟某无责任。
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么某主动到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五交警大队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么某赔偿了被害人侯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及被害人宋某、翟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么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肇事车辆等物证;被告人么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张某甲、贾某、张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宋某、翟某的陈述;被告人么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么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侯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侯某近亲属和被害人宋某、翟某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盛高波 人民陪审员  刘玉玲 人民陪审员  杨玉华

书记员:张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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