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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务工人员,住宽城满族自治县。2016年8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宽检公诉刑诉(2016)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伟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通运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补偿,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可以对被告人徐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其所在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本院依法对其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曹飞燕

书记员:沈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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