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农民。其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
辩护人许建波,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7日、2016年4月19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炜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7年2月25日,被告人王某被本村的庞万利殴打致轻伤后,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1998年9月29日,本院做出一审判决,以庞万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同时判决庞万利赔偿王某经济损失4788.48元。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14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仍不服,遂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13日驳回申诉。后王某多次到中央、省、市有关部门反应情况。2009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告知王某,其申诉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
被告人王某对上述机关作出的裁判及决定均不服,于2014年8月25日、2014年11月8日、2014年12月22日、2015年1月26日、2015年8月3日、2015年12月4日、2015年12月22日共七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进行信访活动,并因此七次受到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的训诫及三次受到昌黎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每次,公安机关均明确告知其中南海周边不是信访接待场所。其中,被告人王某在2015年12月22日乘坐公交车再次到中南海周边上访时,借其下车之际,往公交车站点抛撒上访材料多份,被民警及时查获。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供述与辩解称,1997年2月25日,我在村里护秋时发现庞万利等人在别人的地里私自拉土,我把他拉土的车扣押到村委会,庞万利等人把我和我老伴打伤了,他们还诬告我儿子放火。后来,我的伤情被法医和医院勾结掩盖,检察院、法院处理案件不公,然后我一直上访,状告公安局、政法委、法院等。2015年3月10日,我去北京信访局上访,昌黎县安山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将我接回来,镇政府的宣传部长郝某跟我谈话,不让我上访了,看看可不可以通过给点钱解决一下,我琢磨了琢磨,提出让当年给我看病的医院、法医、公检法三家以及政法委共同给我300万元,弥补我和我妻子遭受的伤害及多年来上访给我家庭造成的损失。主要是医院当时没给我积极救治,造成我腰椎畸形并伴旋转,造成我妻子类风湿;还有,我儿子王会军耽误学业,一直到30岁才结婚,所以,我向有关部门索要300万元。如果不给,就请有关部门按照我的要求给我解决事,还我个公道,并追究涉案人员的责任。2015年12月20日是星期天,我一个人坐火车去了北京;第二天是星期一,我先去的中纪委和全国人大,他们说涉法涉诉的不管;星期二,我又去了中南海周边的府右街力学胡同。星期二早上7点多钟,我乘坐14路公交车到达力学胡同站点后,我一边下车,一边把我带去的材料抛洒在地上及公交车后门口处,随后我被执勤民警训诫并带到了马家楼接济中心,安山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从马家楼把我接了回来。这次,我一共带去了43份材料,下车时抛撒了9份,都被民警收起来了。民警还问我带了多少份,我从皮包里拿给民警了31份,我偷偷地剩了3份。我散发的材料是我手写的,然后在北京附近一家复印部打印后复印的,每份7页,题目是《我县众多部门的官员集体弄虚作假,毁灭证据,搞逼供,歪曲事实,造的假案,他高检和省院应当不应当给抗诉平反昭雪》。我抛撒材料的目的就是想引起上边领导的注意,尽快解决我的案子。
2、证人张某证言证实,我是昌黎县安山镇的人大主席,王某是个老上访户,他经常去北京上访,他自己说是从1997年开始上访的。1997年王某与同村的庞万利打架时,王某被打了个轻伤,王某妻子被打了个轻微伤,法院判决后,王某对法医做出的伤情鉴定不服,他认为自己的伤情是重伤、他妻子的伤情是轻伤,认为公检法存在执法过错。所以,王某一直上访,要求追究公、检、法、县政法委、法医、县医院、51403医院的责任并进行赔偿。2015年4月份,王某给安山镇政府送来一张赔偿项目单,要求昌黎县医院赔偿40万、51403医院赔偿40万、县法医赔偿50万、县委政法委赔偿50万、县公安局赔偿40万、县检察院赔偿40万、县法院赔偿40万,共计300万元。他的这个案子在2009年左右就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了终结答复,他属于非法上访。这些年,王某到过中南海、中纪委、最高检、最高法、河北省检察院、河北省高级法院等,现在主要是去北京。王某每次到北京上访后,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去接他,他都谈条件要钱,不给钱就不回来,镇政府每次给他300元、500元、1000元不等,民政所有登记记载的是4次,实际上给了10多次钱。
3、证人郝某证言证实,我是2010年到安山镇政府工作的,我是王某上访案的包案人,负责对其稳控。王某认为他与同村庞万利打架的案子处理不公,要求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包括公检法、县医院、51403医院、县政法委、法医、原县委书记、原公安局局长等,并要求赔偿。王某的案子被终结后,他还上访,最近几年到过北京的中南海、中纪委、最高检、最高法等,2014年他去了八九次,2015年去了四五次。这些年,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去北京接访,他就谈条件,不给钱就不回来,没办法,镇政府民政所按困难补助给他发过十多次钱,民政所有登记的是4次,2011年1月28日给他500元、2012年12月29日给他500元、2014年1月21日给他300元、2015年9月9日给他1000元。2015年4月份,王某给镇政府送去一张赔偿单,上面有他的签字和捺印,他要求昌黎县医院赔偿40万、51403医院赔偿40万、县法医赔偿50万、县委政法委赔偿50万、县公安局赔偿40万、县检察院赔偿40万、县法院赔偿40万,共计300万元。2015年12月22日,我和司法所长卢宪勇到北京马家楼上访人员分流中心接王某时,王某还说:“这次我到北京发传单,如果300万不给我一次性解决清的话,下次我就到北京长安街当众自焚或当众下跪磕头”。这些年,他因为到北京非法上访,还被行政拘留过。
4、昌黎县人民法院(1998)昌刑初字第1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秦刑终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实,1997年2月25日庞万利殴打王某后,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1998年9月29日,本院做出一审判决,以庞万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同时判决庞万利赔偿王某经济损失4788.48元。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14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昌黎县人民法院(1999)昌刑监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证实,1999年4月26日,本院驳回了王某对(1998)昌刑初字第1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申诉。
6、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秦刑监字第2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证实,王某对昌黎县人民法院(1998)昌刑初字第1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秦刑终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不服,提出申诉,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13日驳回申诉。
7、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控访复函字(2009)第8号”答复材料证实,2009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告知王某,其申诉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
8、题目为《我县众多部门的官员集体弄虚作假,毁灭证据,搞逼供,歪曲事实,造的假案,他高检和省院应当不应当给抗诉平反昭雪》的材料一份,共计7页,落款日期为2015年12月3日,上有王某的签名及捺印,系王某抛撒的上访材料。
9、昌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说明》证实,王某的上访材料,系由其本人交到昌黎县公安局安山派出所的。
10、昌黎县安山镇人民政府《救灾款支付凭证》复印件2份及《社会救济款支款凭证》复印件2份证实,昌黎县安山镇人民政府以受灾困难补助及春节慰问的形式,分别于2011年1月28日给付王某人民币500元、2012年12月29日给付王某人民币500元、2014年1月21日给付王某人民币300元、2015年9月9日给付王某人民币1000元。
11、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7份,王某因于2014年8月25日、2014年11月8日、2014年12月22日、2015年1月26日、2015年8月3日、2015年12月4日、2015年12月22日到中南海周边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七次,训诫书中明确记载“中南海周边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
12、昌黎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证实,王某因于2014年8月25日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被昌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王某因于2015年8月3日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被昌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王某因于2015年12月4日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被昌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13、昌黎县公安局安山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证实,王某出生于1946年2月6日。
14、昌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2月23日,王某被传唤到案。
经庭审质证,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持有部分异议,认为证人张某、郝某的证言不全面、不客观,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因来源合法,与本案关联性紧密,证据之间能够形成证据链条,故均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明知中南海周边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仍多次到该敏感地区上访,并于2015年12月22日在公交车站点散发宣传材料,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被告人王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可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的辩解意见,因无证据证明,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魏永立 人民陪审员 郭长庚 人民陪审员 何记超
书记员:刘瑞 张雪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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