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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易某,务工。2016年6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咸安检刑诉(2016)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宗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超载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易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易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英 人民陪审员  曾明清 人民陪审员  覃采藻

书记员:殷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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