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浠水县汇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浠水县清泉镇车站大道146号,组织机构代码:06354231-7。
法定代表人:江立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清华,该公司风险控制部经理。代理权限为:执行和解,领取义务款,签收法律文书。
被执行人:湖北绿能鄂海船舶修造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黄冈市黄州汽南路18号。
法定代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岭市人,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执行人:叶维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岭市人,住浙江省温岭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浠水县汇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绿能鄂海船舶修造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叶维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浠水县汇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鄂1125执296号案件的执行。
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闵敢
书记员: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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