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卜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尚志市,户籍地黑龙江省尚志市,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诉二刑诉(2015)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陆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卜某某驾驶黑AHM915号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沿哈红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鞠家床子附近时,由于其瞭望不够,将在此由北向南过马路的被害人李某某(男,殁年44岁)撞倒,造成李某某闭合性胸腹部外伤,多脏器破裂,外伤性大失血而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动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卜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卜某某在案发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
2015年5月4日,被告人卜某某家属与被害人李某某家属就民事部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卜某某家属代其一次性赔偿了李某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李某某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明案件侦破情况。
2、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动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卜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3、哈尔滨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卜某某所驾驶客车前端及前风窗玻璃与软体(着装人体)撞痕明显。
4、哈尔滨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法医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李某某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闭合性胸腹部外作为,多脏器破裂,外伤性大失血而死亡。
5、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实民事赔偿和解情况。
6、被告人卜某某的供述供认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姜锐夫 人民陪审员 詹珊珊 人民陪审员 林 茹
书记员:刘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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