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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同年11月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以十茅检公诉刑诉[2016]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家旭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胡家旭

书记员:赵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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