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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姜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姜某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2017年3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密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1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密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密检刑诉〔2017〕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密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牟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6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姜某驾驶黑G××号福田牌中型普通货车在密山市沿方虎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373公里+722米处时,与同方向被害人何某(男,殁年49岁)驾驶的农用四轮车相撞,造成何某受伤并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何某符合生前与钝性物体相互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姜某负全部责任,何某无责任。姜某于2017年4月26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姜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9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尸体处理通知书、火葬证明、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人顾某、吕某证言;被告人姜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密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七台河警官医院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姜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姜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姜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 莹

书记员:管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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