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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冯某
黄晓生(湖北武穴法律援助中心)

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司机。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黄晓生,武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游欣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及其辩护人黄晓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2日,被告人冯某驾驶鄂J×××××面包车载舒某等人从梅武线梅川镇登高山三角路段左转弯处,遇被害人刘某乙驾驶两轮摩托车由黄标线西往东行驶至该处,因避让不及与刘某乙发生碰撞,此时王某驾驶鄂A×××××重型箱式货车沿黄标线东往西行驶至该处,货车左侧后轮前方处与冯某面包车右前侧发生擦撞,造成被害人舒某受伤、被害人刘某乙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冯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被告人冯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黄晓生提出:1、被告人冯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2、被告人冯某有自首情节;3、关于民事赔偿问题,被害方向本院提起的民事诉讼,其中被害方主张数额为20万元,伤者主张的数额为15577万元,本案事故车辆两车的交强险合计22万元,能补偿被害方的大部分损失,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冯某量刑时予以考虑。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冯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理。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2016年6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冯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理。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2016年6月27日止)。

审判长:伍菁
审判员:宋刚
审判员:胡茂华

书记员:陈青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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