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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杨某

公诉机关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公诉刑诉(2015)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德顺、刘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
被告人杨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被害人近亲属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法可以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
被告人杨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被害人近亲属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法可以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张书辉
审判员:陈晓艳
审判员:鲍同明

书记员:阮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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