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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与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山西省大同市,现住山西省大同市。2017年8月2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6日经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云山、袁欣欣。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公刑诉[2017]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明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杜某、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杨云山、袁欣欣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车载乘王晓宇、刘建英,由西向东行驶到遵化市马兰峪兰阳宾馆路口时,适遇被害人贾某驾车载乘被害人杜某由南向北行驶,双方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损坏,人员受伤,后被害人贾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遵化市公安局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杜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害人贾某符合交通伤致胸腹器官破裂大量失血死亡。经遵化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贾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后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复核,维持遵化市交警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2017年10月10日,被告人XX与被害人贾某的家属达成谅解协议。2017年8月28日,被告人王某经传唤主动到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讯问。审理中,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杜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董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杜某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报警案件登记表,刑事谅解书、赔偿协议书、收条,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经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与被害人及家属达成谅解协议,可酌情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自首,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据充足,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苗瑞生
人民陪审员 王剑斌
人民陪审员 杜国华

书记员: 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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