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看守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呼检诉刑诉(2018)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黑A×××××号吉利牌小型轿车,沿哈尔滨市呼兰区长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哈尔滨市科沃科技有限公司门前,刮撞路面行人被害人孙某1(男,殁年72岁),致孙某1当场死亡,发生事故后韩某某驾车逃逸。经法医鉴定:孙某1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推断死亡原因为:闭合性胸腹部损伤,多脏器损伤;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硬膜下积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发脑挫裂伤,脑疝形成而死亡。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韩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孙某1无责任。韩某某于2018年7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
2、被告人韩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驾驶人及机动车、行驶证信息查询。
5、毒品、血液乙醇检测报告单。
6、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据。
7、证人郭某的证言。
8、证人孙某2的证言。
9、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0、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法医尸表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11、哈尔滨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韩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郎萍
审判员 石伟华
人民陪审员 卫沙沙
书记员: 曹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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