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个体工商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9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宜都检刑诉(201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6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武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0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胡某驾驶鄂E×××××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其妻严某沿254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宜都市曾家岗变电站门前路段时,恰遇被害人李某过道路。胡某所驾车辆左前角在其车行方向快车道内与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鄂E×××××号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宜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后出具都公交认字(2015)第5810003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交通状况,遇行人横过道路未按规定避让,且临危未采取有效措施,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本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在现场向民警投案,并在接受调查询问过程中如实陈述事实经过。胡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已足额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其已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110报警受理单、抓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及查询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酒精测试仪记录单、收据、谅解书,证人严某、毛某、辛某、赵某的证言,被告人胡某的供述及辩解,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车辆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记录图及现场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在事故现场向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结合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社区矫正机构的审前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胡某适用非监禁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刘荣传 代理审判员  江 帆 人民陪审员  余红卫

书记员:唐锦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