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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高某某等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8)冀02刑终86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12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陈宝柱,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钟德友,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艳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吉林省白城市,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15日被逮捕,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高某某、许艳雪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2017)冀0202刑初15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某某、高某某、许艳雪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秋霞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陈玉柱、高某某及其辩护人钟德友、许艳雪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认定,2016年12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许艳雪等人在唐山市路南区天上人间KTV唱歌时与他人发生争执并被对方殴打,刘某某、许艳雪误认为正准备离开的被害人孙某、刘某1及两名女子是刚才与其发生斗殴的人,遂将孙某、刘某1等人拦住并发生争执,后刘某某对孙某进行殴打。期间,来此唱歌的被告人高某某、任少华(另案处理)等人见刘某某与被害人发生争执,高某某遂指使任少华等多名男子伙同刘某某一同殴打被害人刘某1、高某、王某1等人,致三人受伤,并致刘某1威图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00元)、高某苹果6plus手机损坏(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00元)。经鉴定,被害人孙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刘某1、高某、王某1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另查明,2017年9月23日,被告人许艳雪赔偿被害人孙某、刘某1、高某、王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孙某、刘某1、高某、王某1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材料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刘某某、高某某、许艳雪的到案情况。2.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实2016年12月21日,其和许艳雪、刘某2、王某2四个人在天上人间KTV唱歌,刘某2和王某2被一群人拿防狼喷雾剂和酒瓶打了,其也被打了,其拿着刀追他们,没追上其感觉生气就拿刀砸了路边停着的一辆出租车的前挡风玻璃。其返回KTV,王某2说刘某2要不行了,其就打电话报警并把门堵住,有三男一女要出去,其不让走,许艳雪也说不能走,对方一个女的打了许艳雪一巴掌,其把一个穿灰色羽绒服的男子拽到大厅打了他。警察来了以后,穿貂男子那边又来几个人开始打其和许艳雪,高某某也带着四、五个男子和一个女子到了,高某某问清原因后两边的人就打起来了。其追着穿貂男子打,在一楼和二楼的楼梯平台上把穿貂男子和打许艳雪的女子踹到一楼,在门口用拳头打了穿貂男子头部两下,还打了他的肚子,打倒之后又踹屁股和腿。之后高某某开着车拉着其回东北了,其怕被警察抓。其以为穿貂的男子和打刘某2的人是一伙的,其就打了。高某某认为其挨打了,就指使她带来的人跟着打架。其还打了一个抢救刘某2的护士一巴掌。其和高某某带来的四五个男子都动手了。打架时没有使用工具。3.被告人高某某供述,证实其与金萍、三个任少华的朋友给任少华过生日,之后去天上人间唱歌,门口躺着一个人,有警察在那里。其看见刘某某,刘某某说开始有人把他们打了,他认为大厅里面两个男的和打他们的人是一伙的,刘某某就和任少华等人把对方的一男一女打坏了。大厅转门处躺着的男的是刘某某打的,一个穿貂皮上衣男的是刘某某在门口外面用拳头打的,打完后刘某某、任少华把警察挣脱后就开车跑了。其开的路虎车上有刘某某和一个女的、金萍。其没有动手。其与对方没有矛盾。4.被告人许艳雪供述,证实2016年12月21日20时左右,其与刘某某、刘某2、王某2吃饭后去天上人间KTV唱歌,刘某2被四、五个人打,其中有人拿辣椒水喷其,还打其,打了几下后那些人就跑了,刘某某、王某2和其就追了出去,没有追到,在大厅刘某某拦住两男两女,其跟刘某某说找错人了,刘某某说没找错就动手打了其中一个个子较高的男的,其也打了他脸部一拳,踹了一脚,其和王某2看着刘某2等待救护车。较高男子想走,刘某某一拳又把他打倒了,还踹了两脚,较高男子就起不来了。较高男子的朋友来了两男三女,先和其吵,这时刘某某的朋友来了五、六个人,有两个女的,刘某某和其中一个女的说他被打了,那个女的就让那几个男的打对方,对方也还手了,对方两个男的往楼上跑,刘某某拽住较矮的男子将他从楼梯上扔了下去,并踹了几脚,刘某某认识的那个女的带来的几个男子把对方一男一女打了,在门口又把较矮的男子打在了地上,对他拳打脚踢,之后其和刘某某就走了。5.被害人孙某陈述,证实2016年12月21日23时许,其与刘某1、还有两个女子准备离开天上人间时,被两三个人拦住,较胖的男子拽住刘某1,问是不是喷防狼喷雾剂的人,刘某1说不是就和另两个女子出去了,较胖男子就拽住了其,其说认错人了,较胖男子打了其两个耳光,一个穿白色上衣的女子将其的眼镜打掉了,还踹了其一脚,较胖男子一拳把其打倒在地,并踹其,其站起来后,较胖男子又过来一脚把其踹倒在地,并踹其右侧肩膀,刘某1进来后将其扶起来,其就坐在地上。刘某1和另两名女子与较胖的男子吵起来,高某和王某1也来了,较胖男子找来了十几个人。高某踹了对方一个穿黑色羽绒服的男子,另一个穿貂皮上衣的男子一拳打在高某脸上,高某往二楼跑,对方就追。较胖男子把刘某1从楼梯上扔了下来,还踹了几脚,另两个女子把刘某1扶起来往门外走,较胖男子和四个男子在二楼打高某、王某1,其也跟着刘某1走,在门口待了一会儿,较胖男子和另四个人也出来了,又将刘某1打倒在地,对他拳打脚踢,打了一会儿这伙人就开车跑了。动手打其的是较胖男子和一个穿白色上衣的女子,没有用工具。较胖男子叫来六个人,四男二女,其中一个女的说打他们。6.被害人刘某1陈述,证实2016年12月21日晚23时许,其与高某、王某1、刘雨江、孙某、还有两个女子在天上人间KTV唱歌,走到天上人间门口转门时,一个穿骷髅上衣的胖子拦住了其,问其是不是刚才喷防狼喷雾的人,其说认错人了,其和另两个女子走了。孙某被那个胖子打了,其就和胖子吵起来,互相推搡对方,过了一会儿有十多个人进来,其中有两个女子,其余都是男的,有一个穿貂皮大衣较瘦的男子。高阳和王某1也回来了,在争吵过程中,高阳踹了穿貂皮大衣较瘦男子一脚,其拉架,对方人就追着打其和高阳,其跑到一楼和二楼中间的位置后,有个穿黑色羽绒服的男子打了头部后面一拳,胖子把其从二楼扔了下去,还踹了其一脚,其就往门口走,胖子又追过来用拳头把其打倒在地,还有几个男子对其拳打脚踢,那几个人开着一辆路虎车跑了,其去医院看病。在打架过程中其的威图手机和貂皮大衣被损坏。其不认识较胖的男子,其的伤是较胖的男子和后来的几个男子打的,后来的几个男子是一个女的让打的,其不认识那个女的,也没有任何纠纷。7.被害人高某陈述,证实2016年12月21日23时20分左右,其与刘某1、王某1、孙某、另两个女子在天上人间KTV唱歌,其和王某1先离开取车,23时40分左右,其和王某1返回天上人间时看见孙某在门口躺着,刘某1和另两个女子在和对方七八个男子吵架,其问过后双方就有了身体接触,互相推搡,其冲过去踹了对方一个穿黑色羽绒服的男子一脚,一个穿貂皮上衣的男子过来就打了其一拳,对方的人就追到二楼打其,其看见刘某1被对方较胖男子扔下楼梯,对方两个人打其,王某1拉架也被打了,打了一会儿对方的人就跑了。对方打错人了,其到天上人间的时候孙某已经被打了,是被较胖男子打的。较胖男子叫来六个人,两女四男,其中一个女的让打其。其的苹果6手机屏坏了。8.被害人王某1陈述,证实2016年12月21日,其和高某返回天上人间时,看见孙某躺在地上,刘某1还有两个女子在和对方的人吵架,高某踹了对方一个男的一脚,对方的人追着打高某,其想拉开他们,被对方的人踹在了肚子上、腰上,还有膝盖处,对方的人又踹了高某一脚后就跑了。对方较胖男子叫来六个人,两女四男,其中一个女的打的其。9.被害人李某陈述,证实×××号出租车停在天上人间门口西边,其看见四个人从里面跑出来向西边跑了,一个偏胖男子追他们,没有追上,又有一个非常胖的男子手里拿着个东西站在其车旁,用手里的东西把其车的前挡风玻璃砸了,他把手里的工具扔了就走了,偏胖男子说赔其钱,让其先等会儿,其报警了,过了20分钟左右,来了一辆无牌路虎车,下来四五个人去了天上人间,过了10分钟左右他们又回到车上,开车的是穿白色衣服的女的。其修车花了350元。10.证人王某3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1日晚有人在天上人间KTV打架,被打的一方有三男一女受伤。11.证人冷某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1日晚有人在天上人间KTV打架,被打的一方有三男一女受伤。12.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刘某2被三男一女打伤,其在协和医院照顾他。13.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其被几个男的打伤了,王某2照顾的其。14.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孙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刘某1、高某、王某1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威图手机价值3600元。苹果6plus价值1900元。伊兰特牌出租车前风挡玻璃价值350元。15.监控录像截图、辨认笔录、通话记录、120指挥中心电话录音截图,证实被告人刘某某、高某某、许艳雪实施犯罪情况。16.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于2013年12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刘某某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4年5月6日至2016年5月6日。1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高某某、许艳雪身份情况。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高某某、许艳雪为逞强耍横,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高某某、许艳雪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起意并具体实施殴打行为、被告人高某某指使多人殴打他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许艳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许艳雪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高某某辩称其构成故意伤害罪及辩护人提出高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高某某因刘某某与他人发生争执便指使他人伤害刘某1、高某、王某1,致三被害人轻微伤,且财产受到损害,结合本案的起因、过程及结果,可见高某某具有逞强耍横,发泄情绪的主观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指使他人实施殴打的行为,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故对此意见不予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许艳雪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监控录像不符,在刘某某与他人发生争执后,许艳雪借故生非,对被害人孙某实施拳打脚踢的行为,其虽有劝阻行为,但其行为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鉴于被告人许艳雪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认为许艳雪符合社会矫正条件,同意对许艳雪进行社区矫正,对许艳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许艳雪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许艳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上诉提出:其不构成累犯;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原判量刑过重。原审被告人高某某上诉提出:其并非随意殴打他人,仅对刘某1、高某、王某1三人轻微伤负责,应构成故意伤害未遂;不属主犯;原判量刑过重。原审被告人许艳雪上诉提出:其在案发过程中一直劝阻刘某某,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原判量刑过重。原审被告人刘某某、高某某、许艳雪庭审时均表示自愿认罪、悔罪,原判量刑过重。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刘某某不构成累犯;其已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受害人谅解;自愿认罪、悔罪,建议法庭其从轻处罚。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高某某是主犯不妥;其犯罪情节轻微,达不到刑事处罚程度;其家属已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取得受害人谅解,请求法庭对高某某减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原判所依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且上诉人对原判认定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予以确认。另查明,二审审理期间,原审被告人刘某某、高某某家属与受害人刘某1、高某、王某1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三受害人对刘某某、高某某表示谅解,并请求对二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不构成累犯,应属犯罪前科,刘某某自愿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高某某指使他人殴打受害人,其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高某某与受害人达成和解,量刑时可予以考虑;许艳雪认罪、悔罪,建议结合其所起作用综合量刑。上述事实,有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家属与受害人刘某1、高某、王某1达成的和解协议,刘某1、高某、王某1出具的谅解书,高某某家属与受害人刘某1、高某、王某1达成的谅解协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高某某、许艳雪为逞强耍横,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高某某、许艳雪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刘某某所提其不构成累犯,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刘某某不构成累犯,其已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受害人谅解,自愿认罪、悔罪,建议法庭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及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所提刘某某不构成累犯,其自愿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的意见,经查,刘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其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可不作累犯对待,但应属犯罪前科,依法可从重处罚,刘某某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高某某所提其并非随意殴打他人,仅对刘某1、高某、王某1三人轻微伤负责,应构成故意伤害未遂,不属主犯,原判量刑过重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认定高某某是主犯不妥,其犯罪情节轻微,达不到刑事处罚程度;其家属已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取得受害人谅解,请求法庭对高某某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及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所提高某某指使他人殴打受害人,其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高某某与受害人达成和解,量刑时可予以考虑的意见,经查,高某某因刘某某与他人发生争执便指使他人殴打刘某1、高某、王某1,致三受害人轻微伤,且财产受到损害,结合本案的起因、过程及结果,可见高某某具有逞强耍横,发泄情绪的主观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指使他人实施殴打的行为,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且不属从犯,其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许艳雪所提许艳雪其在案发过程中一直劝阻刘某某,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所提许艳雪认罪、悔罪,建议结合其所起作用综合量刑的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能够证实其在刘某某与他人发生争执后,借故生非,对被害人孙某实施拳打脚踢,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其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2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1月13日止)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5日至2018年2月14日)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艳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陈凤丽审判员孙国斌审判员刘健二O一八年二月七日书记员马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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