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兰县,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8日被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8日被依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依兰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哈依检诉刑诉(2017)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依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广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葛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鉴于其与死者家属及伤者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已获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安克
书记员:汤梓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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