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双城市,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五常市看守所。
辩护人雷雨石,黑龙江彦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哈五检诉刑诉(2015)第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旭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及辩护人雷雨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高某在五常市背荫河镇于里村骗取被害人关某甲玉米11325公斤,价值18791元,玉米被高某卖掉,赃款被其还债。
2.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高某在五常市背荫河镇于里村骗取被害人赵某甲玉米22645公斤,价值35287元,玉米被高某卖掉,赃款被其还债。
3.2014年10月25日,被告人高某在五常市背荫河镇于里村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玉米28365公斤,价值46510元,玉米被高某卖掉,赃款被其还债。
4.2014年10月26日,被告人高某在五常市背荫河镇于里村骗取被害人许某某玉米7895公斤,价值12939元。2014年11月初,高某支付许某某粮款6510元。其余赃款被其还债。
5.2014年10月26日,被告人高某在五常市背荫河镇于里村骗取被害人郑某某玉米3335公斤,价值5461元。玉米被高某卖掉,赃款被其还债。
6.2014年10月26日,被告人高某在五常市背荫河镇于里村骗取被害人费某某玉米5579公斤,价值9150元。2014年11月初,高某支付费某某粮款150元。其余赃款被其还债。
7.2014年10月26日,被告人高某在五常市背荫河镇于里村骗取被害人关某乙玉米7695公斤,价值12919元。玉米被高某卖掉,赃款被其还债。
8.2014年10月26日,被告人高某在五常市背荫河镇于里村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玉米5701公斤,价值9350元。玉米被高某卖掉,赃款被其还债。
9.2014年11月7日,被告人高某在五常市牛家满族镇民庆村骗取被害人穆某甲玉米42500公斤,价值68000元。2014年11月15日,高某支付穆某甲粮款10000元。其余赃款被其还债。
10.2014年11月9日,被告人高某在五常市牛家满族镇民庆村骗取被害人班某某玉米34645公斤,价值55424元。玉米被高某卖掉,赃款被其还债。
11.2014年11月9日,被告人高某在五常市牛家满族镇民庆村骗取被害人穆某乙玉米12500公斤,价值20000元。玉米被高某卖掉,赃款被其还债。
12.2014年11月9日,被告人高某在五常市牛家满族镇民庆村骗取被害人穆某丙玉米39375公斤,价值63000元。玉米被高某卖掉,赃款被其还债。
13.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高某在五常市牛家满族镇正白村骗取被害人李某乙米55000公斤,价值89100元。玉米被高某卖掉,赃款被其还债。
14.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高某在五常市牛家满族镇民庆村骗取被害人冯某某玉米16250公斤,价值26000元。2014年12月初,高某支付冯学冬粮款16000元。玉米被高某卖掉,其余赃款被其还债。
15.2014年11月15日,被告人高某在五常市牛家满族镇民庆村骗取被害人赵中良玉米26600公斤,价值42,560元。2014年12月初,高某支付赵中良粮款1000元。其余赃款被其还债。
16.2014年11月16日,被告人高某在五常市牛家满族镇石羊村骗取被害人会某某玉米48600公斤,价值77760元。玉米被高某卖掉,赃款被其还债。
17.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高某在五常市牛家满族镇石羊村骗取被害人陈某甲玉米37870公斤,价值60592元。玉米被高某卖掉,赃款被其还债。
18.2014年11月19日,被告人高某在五常市牛家满族镇石羊村骗取被害人张某甲玉米39300公斤,价值64000元。2014年12月24日,高某支付张某甲粮款30000元。其余赃款被其还债。
19.2014年11月19日,被告人高某在五常市牛家满族镇石羊村骗取被害人韩某甲玉米40700公斤,价值65120元。玉米被高某卖掉,赃款被其还债。
20.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高某在五常市牛家满族镇石羊村骗取被害人张某乙玉米40000公斤,价值64000元。玉米被高某卖掉,赃款被其还债。
21.2014年11月23日,被告人高某在五常市牛家满族镇石羊村骗取被害人韩某乙玉米47500公斤,价值76000元。玉米被高某卖掉,赃款被其还债。
22.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高某在五常市牛家满族镇石羊村骗取被害人陈某乙玉米25000公斤,价值40000元。2014年12月24日,高某支付陈某乙粮款10000元。其余赃款被其还债。
23.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高某在五常市牛家满族镇石羊村骗取被害人周某某玉米66050公斤,价值107000元。玉米被高某卖掉,赃款被其还债。
24.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高某在五常市牛家满族镇石羊村骗取被害人韩某丙玉米33500公斤,价值54000元。玉米被高某卖掉,赃款被其还债。
25.2014年11月30日,被告人高某在五常市牛家满族镇石羊村骗取被害人丁某某玉米15625公斤,价值25000元。玉米被高某卖掉,赃款被其还债。
26.2014年11月末,被告人高某在五常市牛家满族镇石羊村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玉米15625公斤,价值25000元。玉米被高某卖掉,赃款被其还债。
综上,被告人高某骗取玉米729125公斤,共价值1099303元。
被告人高某于2015年3月10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大庆市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高某在黑龙江省大庆市被抓获;
五常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高某在为被害人出具的欠条;
高某部分卖粮款去向明细表;
证人于某某的证言:我今年开始收购玉米,2014年11月份左右,高某来我的收购点卖过玉米。经过检验后我才收的,价格都是市场正常价,付给他的都是现金;
证人吴某甲的证言:我给高某运输过玉米,大约是2014年11月末都是五常市牛家镇石羊村正白村装的车。我通过朴龙江认识高某的,他要往榆树运玉米,这样我开车去的牛家镇正白村,在那见到了高某他说往榆树运玉米,姜昊运费每吨40元钱,在正白村一共装了2车一共70余吨,运到了榆树市街里一家收购点,具体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后来在石羊村又给运了两车,也运到石羊村的粮点了,现在运输费还没有给我;
证人谢某某的证言:我给高某在石羊村拉过玉米,我一共给他们拉了三车大约110多吨,每吨45元的运费,我同意了,开车去了牛家石羊村,一共给高某拉了三车玉米,每次装完都送到榆树市的个人收粮点,大约有110吨左右,每次都把我的运费结清了;
证人韩某丁的证言:我给高某运过八车玉米,每次装完都送到大岭乡的个人收粮点;
证人吴某乙的证言:我在双城市双城镇开了一家寄卖行,二年前高某在这一共借了五十万,借据在我家,2014年11月到2015年3月期间他一共还我两次钱,共11万。还了11万之后又借了8万;
证人吴某丙的证言:2014年10月份高某找我说他有台车押给别人了,让我帮他借17万元,这样我在双城找了刘彦勇,借给了高某17万元,这笔钱高某花了一个月左右,因为刘彦勇找我要这笔钱,所以我多次找高某要。2014年11月高某给了我12万元,现在还欠5万元。高某通过我向于苗借过钱,2014年5、6月份借了5万元。于苗现在在韩国说钱已经还了。2014年7、8月高某通过我还向于彦才借过钱,借了4万元已经还了;
证人陈某丙的证言:我是通过朋友认识高某的,他在黑龙江省双城市也开一个汽车租赁公司,认识他之后他在我公司租用过卡罗拉、捷达牌轿车,事后高某付给我租车费现金大约2万元,后来我俩就没有什么往来了;
被害人关某甲、赵某甲、李某甲、许某某、郑某某、费某某、关某乙、杨某某的陈述:高某于2014年10月24日、25日、26日在五常市背荫河镇以收购玉米的名义拉走八户农民的玉米并承诺尽快付款,但最终没有支付玉米款,人也找不到了;
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高某通过我收了十家的粮其中包括我家的,当时都是答应11月20号给齐,这期间12月初的时候,他给了穆某甲10000元,给了冯某某16000,给我1000,十一月末我把他介绍给会某某,高某就去会某某他们屯子收粮了。现在他拖欠的还有穆某乙20000,李庆89100元,冯某某10000,穆某丙63000元,班某某55424元,我的41560元,穆某甲58000元。开始是口头协议,后来没给上,又给我们打欠条,后来又说钱干别的用了,买车了,就是不给我钱;
被害人会某某的陈述:高某从2014年11月16、17号一直到12月5日之间一共拉了我们屯子十车粮食,他开始答应2014年11月20日之前拉的粮食是12月5日给粮款,11月20日以后的粮食在2014年12月13日给粮款,但是他都没有兑现,这之间我打电话催过,他有时候不接有时候推脱,2014年12月14日我把高某找到我家,让高某给这些粮户出欠条,欠条日期是按照卖粮食时检斤单上的日期确定的,我们在高某出具欠条之后,要过好几次债,高某都说玉米还没有卖出去,后来我们提出假如玉米真的没有卖出去就看下玉米放在哪,高某看瞒不下去了,告诉我们粮食已经卖了,粮款已经被他买车还换高利贷了。高某给过我四万块钱,我给张某甲三万,给陈某乙一万;
被害人穆某甲、班某某、穆某乙、穆某丙、李某乙、冯某某、陈某甲、张某甲、韩某甲、张某乙、韩某乙、陈某乙、周某某、韩某丙、丁某某、王某某的陈述:高某收购玉米时承诺一个月内支付玉米款或卖完玉米后支付玉米款,但到期均未支付,被害人向高某索要玉米款,高某表示粮食没卖出去,被识破后向被害人表示钱已经被他还债了,没有钱了;
被告人高某的供述:我以收购粮食为名,让关某甲给我担保,在五常市背荫河镇于里村骗了8家苞米。2014年10月24日我在于里屯诈骗了赵某甲家45240斤苞米,七角八一斤买的,价值35287元人民币,我向赵某甲承诺两三天后就给钱,没有给他出具欠条;当天晚上我诈骗关某甲22640斤苞米,每斤8角,价值18791元,当时承诺一个月后给钱,没有打欠条;2015年10月25日早上我诈骗李某甲家56720斤苞米,价值46510元,我当场把零头6510元支付给李某甲了,剩余的40000元我打了欠条,约定2014年12月1日给钱;2014年10月26日早上我诈骗关某乙家15380斤苞米,价值12919元,当时承诺20天给粮款,在对方的要求下我给出了一个欠条;同日我诈骗许某某家15780斤苞米,价值12939元,在对方的要求下我出具了欠条,上面写的是她丈夫王立双的名字,我承诺十天二十天的就给钱;同日我诈骗杨某某家11402斤苞米,价值9350元,我当时承诺十天二十天就给钱并在对方的要求下出具了欠条,欠条上写的是她丈夫王福的名字;同日我诈骗郑某某6660斤苞米,价值5461元,当时承诺不超过一个月给钱,没有欠条;诈骗费某某家11158斤苞米,价值9150元,当场给了150元,剩余9000元我打了欠条,欠条上是她丈夫颜井芳的名字;
2014年11月和12月我在五常市牛家镇民旗村和石羊村收苞米,有许多农户我都没有支付粮款,大约能有90多万,收玉米的时候我承诺一个月后支付粮款。收完苞米我就卖给了粮食点,获得的粮食款我没有按约定支付给农户,而是偿还我先前欠下的高利贷了,后来老百姓找我来要钱,我没钱给他们付款,给他们打了欠条,因为我暂时没钱还牛家镇的老百姓,怕给我抓住,后来就一直躲在大庆市,在那租的房子。我收粮时手中没有现金,我收粮钱欠了高利贷,最长的两年,最短的两三个月;
证人公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证据,在庭审质证中,被告人高某无异议,辩护人认为上述证据只是证明存在欠玉米款的事实,没有证明诈骗的证据。经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证实,证据有效,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利用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常的赊欠行为,辩护人认为高某向农户出具了欠条且有口头或者书面担保,从未否认赊欠玉米款,因此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事发后高某在大庆市生活主要为了躲避高利贷债主而不是躲避卖粮农户,综上高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经审理,有证据证实高某在收购农户玉米前有巨额高利贷债务,收购玉米时也未有现金成本,其以赊欠并承诺及时支付购粮款的方式取得农户信任进而获得农户玉米,在获得玉米后随即卖出得现,在此前提下不按承诺积极偿还农户粮款而是将粮款迅速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生活,且连续多次实施上述行为,在农户索要欠款时推脱粮食尚未卖出,事情败漏后未作出任何积极弥补的行为而是携家人逃往大庆市并改变其联系方式,致使受害农户无法与其取得联系,辩护人所提高某逃往大庆市主要为了躲避高利贷债主无证据佐证,本案事实足以认定高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29年3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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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曹 旭 审判长 潘 波 审判员 林世萍
书记员:李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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