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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北京市人。2018年6月2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艳杰,河北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佳吉,河北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雄检公诉刑诉[2018]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建军、田重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郎某某及辩护人赵艳杰、朱佳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郎某某驾驶京NXXX**号小型轿车,在京白路温泉城红绿灯西侧路段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前方顺行的被害人张某甲骑行的玉龙牌三轮车相撞,造成张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郎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辩护人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受理情况及报案人为郎某某。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车辆及受害人损伤情况。
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郎某某具有驾驶资质,机动车所有人为靳某某,且在有效期内。
4、被告人郎某某供述,证实2018年6月1日16时40分左右,其驾驶京NXXX**号小型轿车拉着其同事张某乙从温泉城卓润温泉建国酒店出来由西向东行驶至温泉城红绿灯西侧路段,前方交通信号灯被太阳照的很亮,看不清信号灯是红灯还是绿灯,没注意到车辆前方的路面情况,突然听见“哐”的一声响,就赶紧踩刹车停车,下车看到一个老人躺在其驾驶车辆的左侧马路上。老人头部流血,马路北侧有一辆侧翻的人力三轮车,有路过的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其用自己的手机(号1870155****)拨打报警电话。十几分钟后救护车到了,其就让张某乙陪着老人乘救护车去了雄县人民医院,其就在事故地点等交警,等交警处理完现场就去医院看受伤的老人。
5、被害人张某甲陈述,证实2018年一天下午4点30分左右,其骑玉龙牌三轮车沿温泉城内东西道路南侧路边由西向东行驶到牌楼红绿灯,突然就被从后面撞了出去,之后的事就不知道了。
6、证人靳伟钢证言,证实其名下有一辆大众朗逸小型轿车,牌照是京NXXX**。2018年6月1日,女婿郎某某跟其说要开车出去一趟办点事,其就把车钥匙给他开车走了。第二天郎某某跟其说开车撞了一名上年纪的男子。其轿车有保险,包括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7、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18年6月1日下午四点钟左右,郎某某驾驶大众牌京NXXX**号轿车拉着其从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卓润温泉建国酒店出来回京,当其乘坐的车辆行驶到温泉城红绿灯西侧路段时,低头刚一看手机就听“咣”一响,看到一辆人力三轮车撞了出去侧翻在马路上,车辆停下。其先下车,见一个老人躺在车辆的左前侧马路上,头部流血。其就回到车里拿卫生纸和靠枕,把靠枕给老人垫在脖子下方用卫生纸给他止血。围观的人拨打120,郎某某用手机拨打的110。15分钟左右,一辆救护车到了事发地点,郎某某留在现场等警察。其乘救护车陪着老人了雄县医院,郎某某安排好受伤的老人就跟其回北京了。
8、车体痕迹鉴定书及照片,证实京NXXX**号上海大众牌三厢轿车符合与玉龙牌人力三轮车发生过接触碰撞。
9、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张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1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无责任。
11、白沟•白洋淀温泉城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被告人郎某某交通肇事案系郎某某及时报警,并在事故现场配合交警现场勘查,系自首。经传唤郎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2、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郎某某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13、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郎某某的出生日期为1985年12月15日,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等可从轻或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且经社会调查对其适用缓刑在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春华
审判员 王焕婷
审判员 董福印

书记员: 张宇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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