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富裕县,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行政拘留,同年10月25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侯审。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考虑赵某某有悔罪态度,判处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不良重大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宋雪梅
书记员:胡伟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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