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孔凌某
谢昱(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梁红利
刘杨
张季友
程宁
杨XX
李贝贝
邢蓝天
周少春(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
孙绪玲(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
胡某某
杨文科
王文东
麻冬会
段祥
原公诉机关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孔凌某(化名”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廊坊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官村镇大岗头村090号。
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谢昱,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l0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梁山县,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梁山县馆驿镇北张庄村36号。
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红利(化名”梁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南省卫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卫辉市李源屯镇南屯村王街54号。
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冉庄镇东孙庄村4队415号。
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季友(化名”张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吉林省集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吉林省集安市凉水朝鲜族乡荒岔村四组。
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西省黎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黎城县程家山乡程家山村3号。
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邓州市小杨营乡小杨营村小杨营38号。
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贝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王浩屯镇李集行政村李集村080号。
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邢蓝天(曾用名”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南省鲁山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鲁山县仓头乡李窑村李窑北组42号。
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于2014年5月2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周少春、孙绪玲,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上蔡县华陂镇韩庄村7号。
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12月31日被抓获,2014年1月3日被江西省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5月3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文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南省兰考县,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兰考县城关镇石油基地54-038。
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文东(化名”王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南省鲁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鲁山县背孜乡葛花园村葛花园组143号。
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麻冬会(化名”罗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大仓盖镇张家园村文明北路北东1排1号。
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段祥(化名”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县驿马图乡下碌碡沟村018号。
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2016年11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李海民(化名”李某甲”),男,1990年l0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菏泽市都司镇唐庙李庄行政村唐庙李庄290号。
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
2016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吉林省桦甸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吉林省珲春市沿河西街325号2单元1室。
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回隆镇北街村377号。
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庞园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保河村4组53号。
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孙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承德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榆树林子镇半截沟村四组203号。
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春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南宫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南宫市王道寨乡开河村433号。
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杜邦(曾用名”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岘山乡早禾村兴隆组。
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成武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成武县南鲁集镇李堂行政村李堂村428号。
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周军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丹风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陕西省丹风县留仙坪乡涧子村三组12号。
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2016年11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高玉策(曾用名”高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晋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晋州市周头乡西大留庄村贵华南街6号。
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
2016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程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博野镇沙沃四区12号。
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阮从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安徽省广德县,汉族,大学肄业,无业,住安徽省广德县邱村镇双溪村双溪里77号。
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于2014年5月2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于金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沧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孟村镇一街195号。
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2016年5月24日经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曹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沧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找王镇小曹村128号。
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
2016年5月27日经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周欢欢(曾用名”周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丰县,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丰县首羡镇周庄16号。
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
2015年12月26日经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某某、孔凌某、张某某、杨文科、王文东、梁红利、麻冬会、段祥、李海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原审被告人张某某、杨文科、王文东、梁红利、郭某某、陈小某、庞园园、孙志、张春杰、杜邦、周军龙、刘杨、张季友、李岩、高玉策、杨XX、程赛、李贝贝、阮从良、邢蓝天、于金龙、曹雨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麻冬会、程宁、李某某、周欢欢犯非法拘禁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乙、田某、刘某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鄂西塞刑初字第000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乙、田某、刘某乙及原审被告人胡某某、孔凌某、张某某、杨文科、王文东、梁红利、李海民、陈小某、庞圆圆、孙志、张春杰、杜邦、刘杨、张季友、程宁、李某某、杨XX、李贝贝、邢蓝天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后,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鄂02刑终24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鄂0203刑初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乙、田某、刘某乙与各原审被告人对民事部分均未提出上诉,本案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审被告人孔凌某、张某某、梁红利、刘杨、张季友、程宁、杨XX、李贝贝、邢蓝天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事实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1年3月加入伊达传销组织,先后在湖北随州、江西贵溪、上饶等地开展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规定,参加者交纳2900元购买一份产品后,就可以加入公司成为一名业务员,加入者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下线人员购买产品的份数获得一定比例提成,不断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钱财。
该组织按照发展人员数量、销售产品数量依次分为五个级别:E级业务员、D级组长、C级主任、B级经理、A级老总。
其中从E级到D级要购买或销售3至9份产品,从D级到C级要购买或销售10至64份产品,从C级到B级要购买或销售65至392份产品,晋升A级老总要购买或销售393份以上产品。
胡某某于2013年8月成为A级总经理,管理江西贵溪、上饶等地100余人的传销活动,负责听取下线汇报各传销点工作、管理下线上交购买传销产品的资金。
至同年12月31日,胡某某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江西省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在家,取保期间胡某某接受传销组织的安排负责指挥、管理孔凌某(2011年7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先后在江西省、湖北省多处开展传销活动,2014年1月升为B级经理,并带领部分传销人员转到黄石市继续发展扩大该传销组织,系该传销组织黄石地区最高级别领导)在黄石地区从事传销活动。
该传销组织在黄石市西塞山区多处地点租住房屋,以”家”(窝点)为单位开展传销活动。
至案发,胡某某为该传销组织A级总经理,孔凌某为B级经理,均在组织中承担管理、协调职责,段祥、张某某、杨文科、王文东、梁红利、麻冬会、李海民均是C级主任,在组织中承担管理、宣传、培训职责。
2014年5月26日该传销组织被公安机关查获。
截至案发,该组织在黄石市发展下线70余人。
(二)抢劫、非法拘禁事实
1、2014年3月7日晚,阮从良以找工作为由将被害人吴某乙骗至黄石市西塞山区中窑湾九楼伊达传销组织一出租屋,为迫使其加入该传销组织,”撑家”杨文科在”家长”王文东的指使下,安排”家”中传销人员张季友、李贝贝、阮从良等人对被害人吴某乙进行看守,阻止其离开。
随后,上述人员以”下东西”、”解决问题”、”魔鬼训练”游戏(将新人摁住搜走其身上物品)、”洗脑”(主要以暴力、胁迫等手段逼迫新人说出银行卡密码)活动,强行搜走被害人吴某乙身上的900余元现金、银行卡等物品,强迫其说出银行卡密码,并逼迫其借钱购买传销”产品”(虚拟产品),后”家长”王文东将被害人吴某乙朋友汇给其的2000元取走。
阮从良、张季友分别于同年3月10日、23日离开该出租屋,杨文科、李贝贝等人继续看守被害人吴某乙,直到4月3日,被害人吴某乙被公安民警解救。
2、2014年4月10日晚,杨文科以找工作为由将被害人刘杨骗至黄石市西塞山区磁湖新都小区C栋601室传销组织出租屋,被害人刘杨提出要离开,”撑家”陈小某在”家长”张某某的指使下,安排孙志、张春杰、邢蓝天、程赛、阮从良等人对被害人刘杨进行看守,阻止其离开。
次日,同案犯张显(已判刑)让被害人刘杨将物品交由传销组织”保管”,被害人刘杨不同意,孙志、张春杰、邢蓝天、程赛、阮从良等人将其摁住,张显等人对其殴打,被害人刘杨不敢反抗便将身上现金144.10元、手机、银行卡等物品交给邢蓝天登记。
接着上述传销人员以玩”魔鬼训练”游戏的方式,由程赛等人对被害人刘杨进行搜身。
随后,阮从良离开该出租屋。
第三日,陈小某采取逼迫被害人刘杨喝”洗脑药”、言语恐吓的方式,逼迫被害人刘杨写出银行卡密码,被害人刘杨反抗,陈小某持木棍伙同张春杰、邢蓝天、孙志、程赛等人对其进行殴打,致其胸腹部轻微伤,被害人刘杨被迫说出银行卡密码。
当天,陈小某将密码告诉张某某后离开该出租屋,庞园园、郭某某调到该出租屋对被害人刘杨实施看守。
同年4月13日左右,邢蓝天离开该出租屋,郭某某等人胁迫被害人刘杨向他人打电话要钱购买传销产品,约一周后,张某某从被害人刘杨银行卡中取走其父母的汇款49300元。
3、2014年4月27日左右,李某某以找工作为由将被害人黄某甲骗至黄石市西塞山区磁湖新都小区C栋601室传销组织出租屋,”撑家”郭某某在”家长”张某某的指使下,安排庞园园、杨文科、李某某、杜邦、周军龙、孙志、刘杨等人对被害人黄某甲进行看守,阻止其离开。
次日,郭某某按”公司规定”安排庞园园、杨文科、杜邦、周军龙、孙志、刘杨等人以”解决问题”方式,让被害人黄某甲交出身上财物,被害人黄某甲因害怕交出现金、银行卡及手机。
在玩”魔鬼训练”游戏过程中,上述被告人强行搜走被害人黄某甲身上200元现金。
第三日,郭某某再次安排上述被告人对被害人黄某甲”洗脑”,被害人黄某甲因反抗遭到殴打后,被迫说出银行卡密码。
期间,杨文科、李某某、杜邦、庞园园、刘杨、郭某某分别于同年4月30日、30日、5月1日、10日、12日、15日离开该出租屋;张春杰、张季友、陈小某、程宁分别于5月初、5月8日、15日、21日晚调至该出租屋后对被害人黄某甲实施了看守,张季友看守被害人黄某甲3日后离开该出租屋。
4、2014年5月4日,梁红利以谈恋爱为由将被害人刘某乙骗至黄石市西塞山区磁湖新都小区C栋601室传销组织出租屋,被害人刘某乙的手机当即被收走,”撑家”郭某某在”家长”张某某的指使下,安排庞园园、周军龙、张春杰、孙志、刘杨、杨XX等人对被害人刘某乙进行看守,阻止其离开。
次日,郭某某安排杨XX、庞园园、周军龙、张春杰、孙志、刘杨对被害人刘某乙采取”解决问题”、玩”魔鬼训练”游戏的方式,强行拿走被害人刘某乙的现金及银行卡等财物。
第三日,郭某某再次安排上述被告人对被害人刘某乙进行”洗脑”,并以暴力、恐吓的方法逼迫其说出了银行卡密码,后张某某从被害人刘某乙的银行卡中取出现金2900元。
期间,庞园园、刘杨、郭某某、杨XX分别于同年5月10日、12日、15日、15日离开该出租屋;张季友、陈小某、程宁分别于5月8日、15日、21日晚调至该出租屋对被害人刘某乙实施了看守,张季友看守被害人刘某乙3日后离开该出租屋。
同年5月23日6时许,被害人黄某甲、刘某乙欲逃离该传销组织,从该出租屋的窗台跳下。
被害人黄某甲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甲符合高坠致多脏器损伤,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被害人刘某乙外伤性脾脏破裂,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腰5左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骨盆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左股骨中段及右胫骨中段骨折,属轻伤一级;伤残程度属六级伤残。
5、2014年5月8日左右,传销人员”陈芳”以谈朋友为由将被害人赵某骗至黄石伊达传销组织出租屋实施看守,到第七日中午,被害人赵某被带至麻冬会管理的”家”中,周欢欢、李某某等人对被害人赵某进行看守,阻止其离开,直到同年5月25日被害人赵某才被公安民警解救。
6、2014年5月15日,邢蓝天以找工作为由将被害人高某乙骗至黄石市西塞山区飞娥山附近的传销组织出租屋,麻冬会系”家长”,周欢欢、李某某、程宁等人对被害人高某乙进行看守,阻止其外出。
期间,程宁于同年5月21日离开该出租屋。
直到同年5月25日被害人高某乙才被公安民警解救。
7、2014年5月21日,杨XX以找工作为由将被害人贺某骗至黄石市西塞山区中窑一居民楼六楼传销组织出租屋,”撑家”李岩在”家长”梁红利的指使下,安排于金龙、程赛、杨XX等人对被害人贺某进行看守,阻止其外出。
次日,李岩等人让被害人贺某将身上物品交出代为”保管”,被害人贺某因害怕交出现金335.5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并由被告人杨XX登记。
随后,于金龙、程赛等人通过玩”魔鬼训练”游戏,乘机脱光被害人贺某的衣服对其进行搜身。
第三日,李岩、于金龙、程赛等人给被害人贺某”洗脑”,逼其说银行卡密码,李岩还恐吓、殴打了被害人贺某。
同年5月24日,被害人贺某被公安民警解救。
8、2014年5月24日,传销人员”杨富荣”以找工作为由将被害人张某丙骗至黄石市西塞山区水机路一居民楼四楼传销组织出租屋,”撑家”高玉策在”家长”杨文科的指使下,安排邢蓝天、李贝贝、曹雨等人对被害人张某丙进行看守,阻止其外出。
5月25日,邢蓝天、李贝贝等人威逼被害人张某丙交出自己物品,被害人张某丙被迫交出现金、银行卡、身份证等财物。
接着邢蓝天等人通过玩”魔鬼训练”游戏,对被害人张某丙进行搜身。
当天下午,邢蓝天离开该出租屋。
5月26日凌晨,被害人张某丙被公安民警解救。
审判长:贾华斐
书记员:付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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