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熊某某(绰名:小贵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文盲,现在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服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6日以(2005)杭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熊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3月减为无期徒刑;2010年8月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10月减刑一年二个月。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6年7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经对罪犯熊某某原犯罪的审查,在监认罪服法改造、犯罪心理矫正、文化法律学习、回归社会劳动技能掌握、执行财产刑及再犯罪危险等情况综合考查测评,可以认定:罪犯熊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监规,认真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能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很好完成任务,一贯表现好,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熊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8月25日至2026年6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韶伟 审判员 王佳森 审判员 周金星
书记员:史俊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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